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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温籍院士风采园配套景观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公告

地区: 浙江-温州 状态: 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 2016年10月25日 招标城市: 温州
截止时间: 项目名称: 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温籍院士风采园配套景观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公告
代理机构: 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类别: 公告

温州市政府分散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F-201610250070
项目名称:温籍院士风采园配套景观建设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 购 人: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招标代理: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
目 录


磋商保证金办理注意事项………………………………………………………… 2
磋商邀请函………………………………………………………………………… 3
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 4
一、 说明………………………………………………………………………… 4
二 、 竞争性磋商文件…………………………………………………………… 4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5
四 、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7
五 、 磋商和评审………………………………………………………………… 8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11
第三部分 附件……………………………………………………………………35
第四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65
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计价………………………………………………………66
第六部分 磋商原则及方法………………………………………………………67

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部分标“▲”且加下划线,为采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着重提醒各供应商必须响应。各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和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竞争性磋商文件而造成的后果,采购人概不责任。









磋商保证金办理注意事项

1、供应商使用CA证书网上报名完成后,根据系统分配的保证金子账号在本项目截止时间前由供应商注册所在地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磋商保证金,且不再需要开据保证金收据。
2、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由供应商注册所在地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不得现金解入、不得通过供应商
的分支机构或第三者账户转入;
3、保证金退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
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在采购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

































磋商邀请函

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就温籍院士风采园配套景观建设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请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好磋商响应文件,按时前来磋商。
1. 项目编号:F-201610250070
2. 项目名称:温籍院士风采园配套景观建设工程
3. 竞争性磋商内容:温籍院士风采园配套景观建设工程,包含铺装、绿化和室外照明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4. 工期:▲ 50 日历天。
5.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标时间前止(竞争性磋商文件至“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
6.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供应商使用CA证书网上报名完成后,根据系统分配的保证金子账号在本项目截止时间前汇入磋商保证金,在CA系统里自行打印凭证,以此作为磋商保证金递交的凭证带至收标现场,不再需要中心窗口开据保证金收据。详情请参阅《磋商保证金办理注意事项》。
7. ▲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11月7日14时30分整(以磋商公告为准)
递交地点: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收标区(一楼)(温州市民航路170号)
8. ▲磋商时间:2016年11月7日14时30分整(以磋商公告为准)
开标地点: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开标室
9. 采购人: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电话:0577-88965022
联系人:吴先生
招标代理公司: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西山南路凯裕花园南区会所2楼
电话: 0577-89502089、13867729391
传真: 0577-85957565
联系人:张先生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本次磋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组织和实施的。
2. ▲合格供应商
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2 供应商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资质;
2.3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2.4 供应商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无行贿犯罪记录,并提供相关档案查询结果证明材料;
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 供应商代表
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磋商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二-(1)。
4. 投标费用
4.1 采购人不集中组织供应商进行察勘现场和召开标前会。
4.2 为了便于编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如需要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3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供应商在报名后决定不参加该项目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通知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如在规定期内未收到供应商书面函件,则视为供应商同意参加投标,如投标截止时无故(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除外)不参加投标,中心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并予以公布,在今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标时,给予扣分处理。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相关资料组成。
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质疑,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须在磋商邀请函规定的质疑时间前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来源的答复发给各有关供应商。
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3.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采购人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并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和修改公告。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3天前,做出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决定,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2 供应商收到澄清和修改的补充文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补充文件。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被拒绝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投标的。如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文件资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3.1 磋商响应文件由技术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两部分构成:
(一)技术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
1)磋商函(附件一)
2)供应商情况表
3)项目管理机构一览表(附件三)
4)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附件四)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二)
5)资格审查资料
a)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b) 印件
c)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d) 印件
e) 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f) 印件
g) 检察机关出具的供应商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及复h) 印件(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2个月,i) 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均有效)
▲以上a-d项内容,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否则其内容将不予承认,其磋商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二)商务(报价)标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报价函(附件五)
工程量清单

序号 正本(一式一份) 副本(一式四份)
1 总价 总价
2 总说明 总说明
3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4 单位(专业)工程报价汇总表 单位(专业)工程报价汇总表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6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7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9 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10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11 计日工报价表 ----
12 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表 ----
13 主要工日价格表 ----
14 主要材料价格表 主要材料价格表
15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
16 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注: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必须另提供商务标套价电子文档光盘一份,商务标套价电子文档提供专业预算软件存档文件内容及EXCEL文档。
3.2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内容按顺序填写并装订成册,分别装于技术资信标和商务标中。
4. 磋商保证金
4.1 ▲供应商须提供由供应商汇出的磋商保证金(金额详见《磋商邀请函》),否则采购人将不接受其投标。
4.2 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买方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合同经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通过“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wzzbtb.com)查询保证金退还的通知。
4.3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合同扫描件至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备案,以免耽误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4.4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成交供应商未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 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4) 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虚假技术指标及参数,或在开标时提供虚假承诺,经磋商小组确认属实;
(5) 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供应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5 ▲本项目不接受长期磋商保证金。
5. 投标有效期
5.1 ▲自开标之日起90天内投标应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5.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前,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修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6.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6.1 ▲供应商应提供“技术资信标”、“商务标”各一式五份的磋商响应文件,并分别装订成册。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每套磋商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6.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
6.3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妥为密封,标函封袋、技术资信标部分、商务标部分以及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封袋相应地方应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下同)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磋商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6.4 ▲磋商响应文件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和增删处旁签署或盖章,方才有效。
6.5 磋商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在关键的技术、商务条款上表述不清楚,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7.1 ▲供应商必须将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资信标”、“商务标”分别单独密封,且在各自的密封袋上标明“技术资信标”、“商务标”字样。封口处贴上封条,启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封皮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7.2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不负责任。
7.3 证明材料原件等需装袋密封与磋商响应文件一起递交,封皮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四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1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指定的收标地点。
1.2 ▲供应商如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同时递交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CA系统打印凭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由磋商小组确认投标资格。
1.3 ▲供应商如是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同时递交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CA系统打印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由磋商小组确认投标资格。
2. 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并送达到采购人,但不得影响开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2.2 “磋商响应文件修改”或“磋商响应文件撤回通知”都应密封并在密封袋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编号、投标单位名称,并注明“磋商响应文件修改”或“磋商响应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3 从投标截止日期起至投标有效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拒收:
3.1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3.2 未递交磋商保证金;
3.3 未密封或未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由于包装不妥在送达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磋商响应文件;
3.4 以电讯形式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五 磋商和评审
1. 磋商小组
1.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的成员在磋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2 磋商小组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及确定成交候选人。
1.3 磋商期间,磋商供应商代表必须到场,负责解答有关事宜。
2. 磋商和评审
2.1 磋商双方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竞争性磋商。
2.2 首先由磋商小组对各磋商供应商的磋商资格进行审查。然后检查各磋商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开启。▲经审查确认通过的磋商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审查确认未通过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3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将被拒绝。
2.4 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小组提出就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并在磋商结束前,对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最终确认承诺,并由磋商供应商代表签字,但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经澄清后,若偏差仍存在,且不可接受,磋商供应商则被认为是“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其磋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2.6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所有成员按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封闭式磋商。磋商内容包括服务价格、服务质量水平和保障措施、服务期限、服务方案、履约能力、培训计划、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磋商和综合分析考评,以确定是否满足采购要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承诺都必须用书面形式,并由磋商供应商代表签字。磋商轮次最多不超过3轮。
2.7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8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2.9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磋商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竞争性磋商结束后,凡与磋商情况有接触的人不得将磋商情况扩散出磋商小组成员外。
2.10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密封书面形式统一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不得高于一次报价(磋商小组另有决议的除外)。
3. 宣布最终报价
3.1 宣布最终报价时邀请所有磋商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的代表应准时出席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供应商代表未参加磋商会的,事后不得对磋商结果提出异议。磋商供应商代表应对最终报价的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场进行校核和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默许同意。
4. ▲在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后按无效报价处理:
1)磋商响应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授权代表没有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委托的;
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的;
4)工程量清单报价累计错误绝对值总额占投标报价3%(含3%)以上者(错误原因为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发生算术错误、冒算、多报费用、少算等,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
5)磋商供应商未提供加盖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的。
6)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工期;
7)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磋商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9)磋商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磋商供应商联合体磋商的;
11)资格审查资料中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与报价函中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
12)磋商响应文件采用总价让利或百分比让利等让利方式报价;
13)磋商小组认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 确定成交候选人
5.1 本次采购由采购人确定成交候选人。
5.2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磋商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抽签决定。
5.3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经质疑,采购人审查后,确认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采购人可以视情况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6. ▲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终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此项目流标,应重新组织采购。
7. 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不退还磋商响应文件。
8. 磋商和评审方法详见《磋商原则及方法》。
9. 未详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 代理服务费
10.1 本次代理服务费按固定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收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给代理机构。
10.2 代理服务费可以是现金、支票或汇票。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本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合同示范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合同协议书(略)
通用合同条款(略)
专用条款
一、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磋商文件 、除报价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磋商响应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规定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温州市的相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3)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10)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11)磋商文件;(12)除报价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磋商响应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施工图纸六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培训方案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图纸会审后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捌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文本及电子光盘贰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永久性限制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 。
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双方均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提供完整的施工图之日起60天内一次性提出书面核对要求和内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和调整,在核价过程中,双方核价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或未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视同违约。经调整后和认定后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格作为办理结算的有效依据之一。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单项工程量差异绝对值≥5%或各差异部分工程造价之和的绝对值≥中标造价1%的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的履行、监督与批准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行使职责,行使除监理工程师职权外的其他工程师的职权协调关系,签发进度款及现场鉴证(涉及费用鉴证须经发包人盖章生效)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及质量控制相关记录、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图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文本资料及电子光盘贰份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b. 下月进度计划表,c. 报发包人、监理人。
d. 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e. 包括解决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落、建筑垃圾、现场排污等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的问题。发包人给予配合。
f. 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完成前,g. 由承包人明确施工界面、负责相应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如有损失,h. 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予以修复i. 。
j. 其他:双方另行协商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影响施工进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不到位违约处理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4万元。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万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2万元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2万元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不到位违约处理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须报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或现金,期限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之日止。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核实工程量工程款等工作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变更设计;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4、工期延长;5、索赔事项;6、开、停工令;7、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温建建[2009]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责任(包括夜间施工照明,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并承担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所要求的以及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市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具体参照《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9号)文件。未达到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的,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在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的违约金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的通知》文件,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50%,剩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0.5万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延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及承担费用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除第4点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除磋商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清单项目特征只是部分发生变更的,根据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只对变更部分进行调整; 3、新增项目(指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承包人参考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 4、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超过1%、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在原报价基础上,调整不合理部分后,作为结算价格; 5、发包人在计划施工期之后发布变更指令,若非承包人原因,原综合单价不合理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承包人参考现行的计价依据和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适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适用。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不要求提供预付款担保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2010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及相关省市文件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前向发包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发包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适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适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工程完工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进度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承包方提供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如承包方在签约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发包方有权拒签合同;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发包方支付合同价60%的工程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的20%, 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资料归档、决算资料以及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留结算审定价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金(不计利息),保修期满二年后,扣除由发包人垫付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款后,余款一次性退还(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并经核实之日起开始计算) 。
保修期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天内没有响应,甲方将自行委托维修,费用在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金中扣除,并加收50%管理费用及罚金。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7.5.2款执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后10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
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根据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及核增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7)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3]2号)的规定执行。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12.4.4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和监理人将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10000元;在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的违约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包括发包人、监理人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工程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1. 温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优先解释。
21.1 概算工程建设费
经批准的相应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为 万元,该控制总额及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1.2工程变更
21.2.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
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按照本合同规定程序、格式与时限办理,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及变更价款。
2、发包人以下采用 (1) 种方式将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14天。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1)每月25日前报送;
(2)每季度末前。
21.2.2 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
(2)涉及单项价款增减在 30 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2、重大工程造价变更前,发包人应当编制变更造价预算书并按以下程序取得经济可行性批准后方可执行:
(1)涉及21.2.2.1(1)款情形的,发包人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
(2)涉及21.2.2.1(2)款情形的,发包人应报经 的审核同意后执行;
(3)涉及21.2.2.1(3)款情形的 / 。
3、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经批准后,发包人应当将经批准的变更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和临时性付款依据。承包人接到重大工程造价变更指令后,应当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发包人按《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号)的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变更价款后同期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
4、发生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的,承发包人须于7日内将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双方约定由 发包人 负责报送。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21.2.3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依照《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温建技[2009]2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21.3禁止擅自变更
21.3.1承包人未经合法或合同约定程序不得变更施工,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的,承包人应当自行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1.3.2非紧急或特殊情况,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号)规定程序的,承包人应当拒绝变更施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履行拒绝义务擅自变更施工的,不予增加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
21.4 变更价款确定
21.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14天内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发包人应当接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答复。承包人未在14天内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视为放弃变更工程价款的权利。
21.4.2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应同时附有以下文件:
1、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
2、合法的工程变更文件;
3、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
4、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计价依据性资料。
21.4.3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承包人修正或补充后可在7天内重新提交。
21.4.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
1、由于承包人履行合同过失而需要变更的;
2、应承包人要求或建议而采取变更措施,但发包人及其工程没有因此受益的;
3、承包人擅自变更的;
4、承发包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21.4.5监理工程师就工程造价与费用的确定、调整、变更或施工索赔进行任何签证意见与解释须经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未取得发包人授权的,须经发包人的确认。
21.5发包人索赔
21.5.1承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
21.5.2发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以书面索赔函的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索赔款项应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
21.5.3发包人索赔时,应当详细说明索赔事由、索赔理由、索赔要求、工期与费用的计算方式、索赔证据和依据。
21.5.4发包人索赔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
(1)符合第21.5.3款要求的索赔报告;
(2)索赔工期、费用计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文件;
(3)索赔证据资料;
(4)索赔依据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说明文件。
以上所有文件均应提供一式三份,其中至少包括一份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索赔费用计算书须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签章。
21.6承包人索赔
21.6.1发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承包人索赔的,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受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答复。
21.6.2承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未提交索赔意向书或提交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未提交正式索赔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损失或工期的延长,发包人不予赔付或批准。发包人有权不接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提出的任何一揽子索赔,除非该索赔基于新发生的索赔事件。
21.6.3承包人索赔也应符合第21.5.3款、第21.5.4款的要求。
21.7合同结算管理
21.7.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
21.7.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21.7.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21.7.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21.7.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21.7.6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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